理解监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,明确付款申请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付款单的效力,掌握申请付款单的程序。
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,发出付款命令,敦促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债务的程序。其特点是专业化、非诉讼化、简单化.
意思是:有利于诉讼价值的协调实现;有利于诉讼的公正及时实现;有利于当事人诉诸司法或寻求司法保护;有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程序制度。
申请付款令的条件,必须符合监察程序的法定适用范围;必须符合监察程序的法定适用范围;必须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。
法院在审查付款令申请后,如认为不符合或不符合申请的规定,则须在15日内决定驳回该申请;如法院认为有资格发出付款令,则须在15天内向债务人发出付款令。
债务人自收到付款令之日起十五日内,既未清偿债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者被裁定被驳回的,该付款令具有既判力又执行权。
债务人对付款令的反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反对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;反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;反对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要求,即反对应针对债务本身。
在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反对后,法院不审查反对付款令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,并认为确立对付款令的反对是有条件的,即确定监督程序的结束和主动使付款令无效,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。
1。监督程序的概念;(A)串谋的条件及付款令的法律效力;不同支付命令的含义及法律后果;付款单异议成立的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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